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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们不持有这种看法,即第三百七十条至少由于它对实据的限制而
已经过时,那末毫无疑问,你们一定会同意这样的看法:上述两条应该另做
别的解释,而不是像检察机关解释的那样。
陪审法庭的特权是:陪审员可以
不依赖传统的审判实践解释法律,而按照他们的健全理智和良心的启示去解
释法律。
根据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我们提出控诉,是因为我们指责这些宪兵有
下面所述的那种行为,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,就会引起公民对他们的鄙视
和憎恨。
如果你们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旨解释&ldo;憎恨和鄙视&rdo;这两个词,那末,
只要第三百七十条还有效,出版自由就会完全被取消。
在这种情况下,报刊
怎么能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‐‐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呢?只要报
刊向舆论揭露这种逞凶肆虐的行为,就要受到法庭的追究,而且如果按照检
察机关的愿望办事,还要被判处徒刑、罚款和剥夺公民权。
只有下述情况例
外,即报刊可以公布法庭判决,就是说,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任何意义的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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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,才能进行揭露。
和第三百六十九条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,上述法律条款(至少是根据检
察机关的解释)是多么不适合于我们今天的情况。
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:
&ldo;至于通过外国报纸而成为举世周知的诽谤,凡将这些文章寄往报社
者……或协助这些报纸运入国内和在国内散发者,均应交付法庭审判。
&rdo;
诸位先生!
根据这一条法律,检察机关就必须每日每时把普鲁士王国的
邮政官员交付法庭审判。